小案不小办|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违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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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31日 | ||
小案不小办|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违法吗? 近日,当事人李某甲来到东港法院后村法庭将一面写有“尽职尽责查真相,公正执法恤民情”锦旗送给案件承办法官郝岩,以感谢郝岩法官查明事实,为其消除影响,帮助其恢复名誉。具体是怎么回事,案件还要从微信群中的一次辱骂讲起。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同村村民,同在村内广场舞微信群、计生群中。李某乙因怀疑其丈夫与李某甲存在不正当关系,于2023年2月在广场舞微信群中转发了由女儿姜某某制作的视频一段,该视频包含侮辱李某甲的相关内容,并在该微信群中发布多条辱骂李某甲的语音信息。同时,姜某某将上述视频转发至某微信群中。李某乙、姜某某发布侮辱李某甲的相关微信信息时,广场舞群包含李某甲、李某乙在内共34人,后该群被群主解散。某微信群中共有154人。后李某甲报警,公安机关认定李某乙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李某乙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但李某乙拒不向李某甲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李某甲遂诉至东港法院,要求李某乙、姜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李某乙在广场舞微信群中发送语音消息、视频辱骂李某甲,姜某某帮助李某乙制作侮辱李某甲的视频并在微信群中发布,二人共同侵权事实清楚,其行为已对李某甲的名誉权构成侵权,遂判决:一、被告李某乙在计生群中发布内容经本院审定的致歉声明。如拒不履行,可由东港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被告李某乙、姜某某承担;二、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 000元;三、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甲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 000元;四、被告姜某某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李某甲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虽是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各民事主体在网络环境进行活动时,应遵循文明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在微信群随意辱骂他人,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李某乙、姜某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借主观臆测在微信群中发布辱骂李某甲的相关消息,涉案微信群成员人数众多,且多为同村村民,李某乙、姜某某的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给李某甲的社会评价造成直接的影响,势必给李某甲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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