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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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11日 | ||
东港区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保证跨域立案工作正确实施,东港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对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第三条当事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人民法院不接受跨域立案申请;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告知当事人直接向管辖法院提出。 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接收材料。 第四条对生效裁判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不接受当事人跨域立案申请,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提交书面材料。 第五条作为协作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与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六条作为协作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作为协作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送给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开展诉前调解。 第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协作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诚信诉讼承诺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 第八条作为管辖法院由专人实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将上述文书及《送达回证》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三、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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