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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0日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服务理念,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完善诉讼制度,进一步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及上级法院相关的规定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网上立案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向本院提出立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由工作人员审核后予以登记立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立案审判团队负责网上立案的审核登记工作,并负责网上立案的宣传、推广及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网上立案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自助网上立案服务区,并配备专门指导人员;各人民法庭配置网上立案设备,并指导申请人网上立案,为群众就近立案提供便利。

   第六条 网上立案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清晰、真实,不得进行虚假诉讼,不得滥用诉权。

   第七条 网上立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诉讼服务平台的要求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全部诉讼(申请)材料,包括起诉状(申请书)、主体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第八条 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的诉讼(申请)材料、电子信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按照诉讼服务平台要求完整填写有关信息、提交全部诉讼(申请)材料并提交立案申请时即为申请日。对于登记立案的,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自申请日起发生中断。

   第十条 立案人员对于网上立案申请,一般应于申请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和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的,应即时登记立案,并向申请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二)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立案人员应及时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予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起诉和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的,应不予登记立案,并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十一条 对于核准登记立案的,应在核准后通知申请人自登记日起七日内通过网上交费或者现场交费等方式交纳诉讼费用;逾期未交纳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核准登记立案的案件信息,应在登记后二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相关审判执行团队。

   第十三条 网上立案相关考核数据由上级法院确定。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港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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