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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案例评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1日

矿产资源法保护的种类和范围认定

苏瑞

【案情】2013年9月底,被告人卢某A公司授权,在原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分局组织的“日照国际海洋城涛雒镇刘家湾矿区建筑用矿开采权出让招标”项目中,取得A公司大院开采2.6万的采砂权。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卢某以采砂权为掩护,在被告人卢某光唐某某的协助下,超量开采A公司大院内海砂销售给他人,数额为234万元。被告人何某某A公司委派,直接负责卢某A公司大院开采海砂项目,自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其明知卢某超量开采,仍派人监管卢某采砂、卖砂并收取砂款,数额为72.9万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郭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采砂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A公司大院内海砂4万余方,销售给他人牟利,销售数额共计125.3万元。

【裁判】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卢某光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告人郭某作为山东A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何某某刘某作为A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郭某刘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海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2.被告人采挖海砂的区域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禁止采挖的范围,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调整的范围。

一审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所采挖的海砂属于矿产资源,采挖海砂的区域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本案采挖矿产资源的种类和范围均属于《矿产资源法》的调整范围,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采矿罪。理由如下:

1.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故本案中的海砂属于矿产资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采砂销售,也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故A公司在自己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采海砂,依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A公司亦无权批准他人在涉案土地上以营利为目的采挖海砂。

3.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具体包括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表面上看,只有在上述区域开采矿产资源是被禁止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开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是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该条的规定是对重要地区进行的特殊保护,在该条规定区域进行开采,行政审批的权利属于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等要求也更为严格。对于该条应该结合该部法律的其他条文进行理解,该法第十六条从矿产资源的种类上进行区分,规定了不同的矿产资源由不同级别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颁发许可证。换言之,该法对不同种类和不同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不能据此想当然的理解为在该法二十条规定区域之外可以任意开采国家保护的矿产资源。故本案中被告人采砂的区域是法律所禁止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应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非法开采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本案中被告人违法开采海砂的行为属于矿产资源法的调整范围,在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即可以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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