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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速裁程序:需求语境与回应路径之思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3日

  倘若人们求助法律程序来解决争执,那么争执须在某一阶段上最终解决,否则求助法律程序就毫无意义。

  ——迈克尔·D·贝勒斯

  

  论文提要:你现在需要什么?[①]——乌比克这样问到。当前小额速裁试点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小额速裁的需求语境如何?司法面向大众的要求使程序效率性变得十分重要,而效率性又使从利用者的立场来要求程序的变化成为可能。[②]同样这一问题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解答:遵循一定的规则路径,形成某种行为的有效范式[③]。本文在描述小额速裁行为过程中援引库恩的“范式”( PARADIGM)模型,即遵循“自我定位→相互关系→发展规律→发展趋向”的思路,阐述我国小额速裁的回应路径之选。(全文10000字)

  以下正文:

  一、  自我定位:小额速裁程序的需求环境分析

  (一)引入问题:小额速裁试点的实证分析

  案例一:北京市丰台法院,2011年5月20日,该院事先提示速裁程序7点内容[④],审结了全市首起小额速裁案件,该案案由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丰台法院经立案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适用小额速裁的条件。经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自愿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并在办案人员见证下签订了小额速裁程序告知确认书。之后法院当庭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⑤]

  案例二:山东青岛市南区法院,2011年5月10日,该院受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约定纠纷,该案原告李某通过报纸了解到小额速裁,主动要求选择小额速裁的方式,庭审前双方签署了小额速裁程序选择确认书。庭审中,法官着重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当庭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分析:

  (1)事前:法院提示适用,或当事人事先了解。

  (2)事中:当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当庭调解成功。当庭无法作出判决的或调解不成的,在期限内结案。

  (3)事后:当庭送达。当庭不能结案的,结案后送达。

  上述两起小额速裁案件经过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结案,沿袭案件特定→程序告知→程序简化→快速结案的特定思路。

  (二)追寻问题:我国速裁程序的司法需求脉络

  “打鸟无须用大炮”[⑥],我国法院系统关于民事简易程序速裁案件的探索,早已起步,不论是结案数量和结案效率均有较大突破,纵观对速裁已有成绩的汇总以及速裁机制的探索,司法需求的脉络已十分明晰,下面以表Ⅰ详述之。

  

  年份

  Ⅰ:全国法院民事简易程序速裁数据和描述分析

  2004年

  全国法院全年适用民事简易程序速裁速决案件288.8万件,涉案标的金额428.6亿元。[⑦]

  2005年

  适用简易程序审结3147221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63.6%。[⑧]

  2007年

  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到71.26%。

  2008年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民事简易程序速裁案件1496万件,全部案件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6.06%。

  2009年

  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审判效率。

  2010年

  完善简易案件速裁机制,提高审判效率。

  2011年

  推进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开展小额案件速裁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做到难案精审、简案快结。[⑨]

  笔者以上表数据试分析需求与速裁的“因果关系”:

  A.大前提:依据一般社会知识经验,司法需求等各种需求会导致速裁结案方式和速裁机制运行。

  B.小前提:在现实中,民商事简易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速裁案件以及速裁机制已进行了有序探索。

  C.结论:那么,该需求有存在语境,是速裁方式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问题展开:程序设计更新与利益需求满足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看见,即使是标的很小、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也要走完一审、二审程序,处理纠纷需要的审限更长……”[⑩],可见已有的民事简易和普通程序对于效率、效益的满足方面存有一定距离,程序设计的更新要紧密结合当事人利益需求,而效率这一指标无疑使小额速裁程序较原有程序有更大突破。

  概言之,小额速裁程序设计更加简便快捷,便利当事人,却要依赖当事人对程序的认可。效率提高的每一步都是当事人认可下对原有程序的更改。在程序设计与利益表达的过程中,小额速裁程序的效果评估成为关键,在寻求某种平衡的过程中,我们追求的是如下Ⅱ(A,a)的状态,以表Ⅱ示之:

  

  

  Ⅱ:效果评估

  (a)

  Ⅱ:效果评估

  (b)

  程序设计(A)

  (正,正)

  (正,负)

  利益表达(B)

  (负,正)

  (负,负)

  二、相互关系:小额速裁程序需求层面的“帕累托改进”

  (一)理念置入:“帕累托改进”原理的索引

  笔者在此试图援引法律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改进”原理进行分析。“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11]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意指一种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使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的变化。该概念其在经济学和社会科学中有广泛的应用,在此引入“帕累托改进”,旨在说明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框架中新增小额速裁程序的需求可能性。具体以表Ⅲ示之:

  

  该坐标轴中,横轴意指变化存在(change),纵轴表示有效果,并且是向好的效果显现(effect)。下面主要从法官、公众、程序和秩序需求四方面简单阐述。

  (二)法官需求:司法资源配置的契合

  如何以科学的司法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地推动审判模式创新,缓解当前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表Ⅳ: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人均结案数情况分析表

  

  

  

  

  

  Ⅳa:审执结案数

  (万件)

  Ⅳb:法官人数

  (万人)

  Ⅳc:人均结案数

  (件/人)

  2006年

  855.5

  19.0

  45.03

  2007年

  885.1

  18.9

  46.83

  2008年

  983.9

  18.9

  52.06

  2009年

  1054.5

  19

  55.5

  2010年

  1099.9

  19.3

  56.99

  2010年民事审判

  

  

  94.19

  从上表描述的自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的全国法院结案数与法官人数以及人均结案数三方面,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特点:(1)全国法院结案数每年均呈递增趋势;(2)法官人数只在2009年和2010年较同期相比略有增加,说明法官人数未与结案数同向增长。(3)2006年—2010年五年里法官人均结案数,较同期均呈上升趋势,法官人均结案数量的增加对法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小额速裁程序,会对当前法院资源配置产生一定的影响,变化随之而来。

  (三)公众需求:当事人心理预期的相形

  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的认可乃至选择适用,源自对个体诉讼成本的衡量,当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案件,仍然要经过民商事案件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理周期。截至2011年7月30日,笔者在百度联盟中输入“法院、久拖不决”两个关键字,可以搜索出320余条信息、725000个结果,诉讼周期的拉长,不仅从时间、经济效益上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会使当事人产生“厌讼”的对立情绪并对法官乃至产生不信任的对立情愫。此时,小额速裁程序带来的变化即顺应了公众对小额速裁的内心需求,便于其轻易接受并同意适用之。

  (四)程序需求:现有民诉程序的填充

  笔者认为,在现行民事诉讼框架中建立小额速裁程序是对已有的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一种充实。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是变化存在着。小额速裁程序试点已经在进行中[12],试点成功后将会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结构带来崭新的变化。另一方面,变坏情形与变好情形分析。该小额速裁程序的推行对民事诉讼中已有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没有使其“变坏”的不利影响,产生的后果有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减少以及案件审理周期的缩短,而后者更是顺应了提高效率的价值目标之一。

  (五)秩序需求:法律程序规则的并蓄

  在法律的秩序要素同促进人际关系正义的法律安排的作用之间仍存在着诸多重要的联系与重叠交叉现象。[13]小额速裁在这种联系和交叉中体现出一定的应用性空间。在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民商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已为秩序需求提供了一定的规则,但规则伴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也是要不断更新。因为“法律秩序中的规范与事实这两个方面,互为条件且互相作用。这两者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就不会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14]。笔者认为,小额速裁试点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等做法,已经为小额速裁规则的运行提供了事实基础,而终将反作用于小额速裁的法律规范中,为法律秩序所用。

  三、发展规律:我国小额速裁程序的可行性论证

  (一)规律路径:改革纲要对简易与速裁的规定

  人民法院改革路径中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与速裁程序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中,且脉络鲜明,下面以表Ⅴ具体分析:

  

  名称

  Ⅴ:关于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内容体现

  

  《人民法院

  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

  (1999年-2003年)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15]

  《人民法院

  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4年-2008年)

  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16]

  《人民法院

  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9年-2013年)

  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17]

  (二)实践基础:繁简分流的已有探索分析

  关于繁简分流模式[18]的探索,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起步。下面仅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港法院)在繁简分流速裁模式的探索为例简要说明之。

  1.    一次分流:繁简分流入口[19]

  (1)图表描述。(表Ⅵ)

  

  收结案及分流基本情况

  Ⅵa:

  具体数值

  比例情况分析

  Ⅵb:

  具体数值

  全院民商事收案数

  2564件

  

  

  全院民商事结案数

  1467件

  

  

  速裁庭收案数:一次分流进

  570件

  速裁收案占全院收案比例

  22.2%

  速裁庭结案数

  500件

  速裁结案占全院结案比例

  34.1%

  速裁庭流转案件数:二次分出

  70件

  速裁分流出案件占收案比

  12.5%

  (2)具体分析。

  立案庭根据下列标准进行繁简分流:(1)速裁收案占全院收案比例为22.2%,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案件适合运用速裁程序审理;(2)速裁结案所占比例高于收案比例,说明速裁程序具备审限短等优势,便于及早息诉;(3)存有一定比例的速裁分流出的案件,特殊情形下可以转出。

  2.    二次分流:速裁案件分流出口。

  (1)图表描述。(表Ⅶ)

  

  二次分流原因

  Ⅶa:分流数量

  Ⅶb:分流比例

  管辖权异议

  15件

  21.4%

  在期限内无法及时送达

  27件

  38.6%

  鉴定、评估、审计

  8件

  11.4%

  当事人提出反诉

  6件

  8.6%

  需要追加当事人

  5件

  7.1%

  其他情形

  9件

  12.9%

  合计

  70件

  100%

  (2)具体分析。

  速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反诉、需要追加其他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送达当事人等一系列事由,导致速裁庭无法及时审理的,由专门机关审批后将此类案件由速裁庭转入其他业务庭审理。

  3.分流效果:速裁效率与资源配置。

  (1)图表描述。(表Ⅷ)

  

  

  Ⅶ:结案数

  Ⅷa:审判人员数量

  Ⅷb:人均结案数

  速裁庭

  500件

  5人

  100件/人

  (2)具体分析。

  ①结案数占全院2011年1—5月结案的34.1%;②审判人员共计5名,有效配置司法资源,根据法官不同的工作特点、审理风格、以及审判实践经验,专门为速裁庭配备了适合做速裁工作的法官,突出速与效的协调关系;③2011年1—5月,速裁庭人均结案达到100件,与2010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人均结案数94.19件相比有所提升,速裁庭人均结案数相对较高,速裁功效得以初步展现。

  4.分流过程:繁简分流流程分析。

  (1)图表描述。(表Ⅸ)

  (2)具体分析。

  目前,民商事繁简分流探索的总的思路如上,繁简分流的探索使得小额速裁的运行有了基本的套路,小额速裁也会使得繁简分流机制更加高效,通过小额速裁更能实现有效的繁简分流,二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三)他山之石:外国及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20]

  1.日本小额诉讼程序。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六编专门针对小额诉讼作出规定,明确“简易法院中诉讼标的额在六十万日元以下的金钱支付请求诉讼可以请求依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裁判。”[21]同时规定了“小额诉讼不能提起反诉。”[22]对于调查证据、询问证人等方面都做了相对于普通程序较灵活简便的规定,例如规定了“询问证人可以不令其宣誓”[23],还规定了小额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具体情形。

  2.英国小额诉讼程序。

  英国于1993年设定了小额诉讼法庭,小额请求案件只审理一次,但可以举行审前听审,法官借此机会可试行和解。审理不公开,不允许律师代理,审理程序简单、非正式,且不受证据规则的限制,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比较积极,必要时可以提问和审查证据。庭审过程较短,60%的小额诉讼案件在30分钟内可以审结。[24]

  3.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

  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第四章单独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简介如下:(1)范围。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明确了两项内容:一是从案件类型和标的额两方面规定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25],案件类型为“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诉讼”[26],“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27],两者兼具即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以标的额和当事人的合意[28]为条件,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具体而言,放宽标的金额或价额的限度,且当事人同意适用该程序。(2)运行程序。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程序,得于夜间、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29]该程序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3)裁判文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判决书得仅记载主文,就当事人有争议事项,于必要时得加记理由要领”[30],裁判文书的制作为司法院定之统一表格化样式。

  4.为我所用:可鉴之处。

  (1)适用范围——方式具体有如下两种:其一为案件性质和案件标的相结合。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种方式确定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其二为案件标的和当事人合意相结合的方式,我国台湾地区提高标的金额或价额限度,外加当事人合意,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一种启动方式。

  (2)审理程序——简便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不受严格的诉讼程序的限制,法官在诉讼程序中较积极,不受证据规则的束缚。我国台湾地区还规定了小额程序可以在夜间、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

  (3)组织机构——专门速裁法院(庭)与法官恒定式。日本规定了由简易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英国也规定由小额诉讼法庭进行审理。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改为简易程序的,仍由原法官继续审理。

  (4)裁判文书——适当简化与固定表格式。我国台湾地区适当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并设计统一的表格进行规范。

  

  四、发展趋向:小额速裁程序的应用性探索尝试

  (一)适用:司法实践具体操作之路径选择

  1.法院流程:小额速裁程序与原有程序的衔接。

  在法院实践操作中,小额速裁程序如何与已有的民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有效的衔接操作,成为关键。

  笔者试图在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对小额速裁程序融入法院司法实践进行探索。这一衔接融合始自立案庭的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应该区分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程序的知晓程度进行程序确认:(1)当事人均未主动作出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情形,法院可以主动提示;(2)当事人一方提出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该程序;(3)当事人双方均主动提出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对于以上三种情形,均应当签署《程序确认书》并纳入卷宗。对符合小额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在当事人签署《程序确认书》后转入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分原则进行分配。在审理阶段,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能够结案的,应该做到案结事了,对于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则需要进行程序的转化,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宗旨是“简出效率、繁出精品”。具体流程笔者以表Ⅹ示之:

  

  

  

  

  

  

  

  

  

  

  

  

  

  

  

  

  法院 立案审查

  

  

  审查符合

  小额速裁程序条件的

  

  

  审查不符合

  小额速裁程序条件的

  

  

  

  适用小额速裁程序

  审理

  

  

  普通程序

  审理

  

  

  简易程序

  审理

  

  

  小额速裁

  结案

  

  

  小额速裁

  流转出

  

  

  普通程序

  结案

  

  

  简易程序

  结案

  

  

  简易程序

  流转出

  

  

  简出效率

  

  

  繁出精品

  2.组织形式:“分庭置之”与“专庭审之”的探索。

  小额速裁程序在法院的实际操作中面临组织机构方式的选择,笔者概括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小额速裁案件“分庭置之”。只要案件符合小额速裁案件的特点,则考虑案由,即是民事案件、商事案件等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这样的选择方式即与已有的民商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法院业务庭的分布一样,即每庭均有该案件类型的小额速裁案件。另一种则是设立专门的小额速裁庭“专庭审之”。即审理专门的小额速裁庭,只要符合小额速裁案件的特点,就由专门的小额速裁庭进行审理,目前我国已有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模式的探索大部都是设立专门的速裁庭,不再区分具体案件类型分庭置之。

  3.价值导向:“效率性”与“效益性”的并举。

  (1)效率性。小额速裁的效率性,体现在平均审理天数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平均审理天数与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的比值两个数值上,计算公式分别可以界定为:

  ——计算公式①:平均审理天数=[(小额速裁程序个案结案天数的总和)÷小额速裁结案数]×100%。

  ——计算公式②:比值=(小额速裁程序平均审理天数÷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 ×100%。

  上述两数值越小,说明效率越高。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的审理天数较少,以山东省临沭县2011年2月至2011年7月适用速裁程序结案的711件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9天[31]。小额速裁的审理期限界定为1个月,相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有大幅缩减,效率性可见一斑。

  (2)效益性。小额速裁的效益性与效率性密不可分,笔者认为效益性的分析可以通过法官和当事人对小额速裁支出的成本入手。影响效益性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当事人角度:诉讼费、律师费、当事人花费时间和精力成本、交通费、误工费、当事人有案未决的内心压力成本等等。

  ——计算公式:效益值=诉讼费(减半定量:设值为0.5)+律师费(定量:设值为1)+[(交通费+误工费)×(小额速裁程序当事人平均到庭天数÷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平均到庭天数)]×100%+[(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当事人有案未决内心压力)×(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天数÷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00%。

  上述值越小表明小额速裁程序的效益性越高。

  另一因素的着眼点是法官角度:法院预算、法官花费时间和精力成本、不适用小额速裁的风险成本、法官有多案未决的内心压力以及其他司法环节成本等。适用小额速裁,保障效率性、减少时间消耗的同时,导致上述成本的下降,以单位时间内的消耗为以固定值进行计算,时间越短,消耗成本越低,二者之间成正比例关系。因此在保障了效率性的同时效益性应运而生。

  (二)表达:当事人意志充分展现的平台搭建

  1.准确定位:利益保护出发点与落脚点。

  (1)出发点。小额速裁程序的出发点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缩短期限、减轻讼累。小额速裁程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对于是否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要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官不能擅作主张或者代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即便是法官主动告之符合小额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对于是否适用仍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思。

  (2)落脚点。小额速裁程序的落脚点是解决纠纷、保障权利、实现利益。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后以及作出裁判前后,仍要高度重视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不能以快速结案作为小额速裁的最终目的,当事人利益的高效便捷实现才是小额速裁的落脚点。

  2.高度契合:程序简化与民意表达。

  小额速裁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程序虽然更简易,但对民意的充分表达却贯穿在小额速裁的始末,并予以高度重视,对小额速裁的适用事项要逐一向当事人阐述清楚,除口头解释之外,还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告知,便于当事人全面了解,进而权衡利弊。小额速裁是程序的简化,但是民意的沟通表达却不能一并简化,笔者认为小额速裁程序更应该对民意的沟通表达予以更高程度的关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在很短的几个小时、甚至几十分钟内审结,当事人在期间的情绪变化、意思表达在短时间内是否表达充分、确实,容易被法官疏漏,因此在小额速裁过程中,法官不能为了快速结案而忽略了当事人充分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应建立健全小额速裁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以表Ⅺ示之:

  

  (三)规范:有律可循和有式可依的回应之选

  小额速裁是指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收案标的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实行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争取当日立案、当日转办、当日通知,尽量做到当庭判决。[32]

  1.总结明晰:规律特点。

  

  特点

  Ⅻ:小额速裁特征具体描述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双方均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总结出民意表达的特点­:(1)法官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适用小额速裁程序;(2)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

  

  案件性质和

  类型

  须是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案件。案件类型多为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纠纷,以及身份关系清楚的。

  独任审判

  小额速裁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原则

  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调解的运用,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

  

  程序特点

  不需要严格区分并遵循审理的调查阶段以及辩论阶段来进行庭审活动。例如四川省峨眉山法院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夜间或者是节假日开庭,法官根据申请可以安排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开庭或调解,开庭地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灵活安排。

  

  案件审限

  设定为1个月。通过分析试点法院的审理期限,可以发现,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非常短,当天立案、当天结案的情形非常普遍。

  

  救济途径

  一审终审。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不得上诉,若对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将撤销判决回归普通程序审理。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调解结案的案件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诉讼费用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减半。

  

  其他特点描述

  非周延性:包括小额速裁的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简化,送达方式的灵活性体现等均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原则框架下进行深入探讨。

  2.模式构想:三级梯队。

  民事审判模式创新,是民事诉讼机制创新的组成部分,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状,并根据案件实际特点,尤其是小额速裁的具体实践,探索新的符合我国实际的民事审判模式,是当务之事。如果能够做到以下三级梯队式审理模式,是较理想的,即“案情复杂疑难的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案情较为简单的诉讼按简易程序审理,案情很简单的小额诉讼按速裁程序审理”。[33]

  

  

  (四)建构:我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初步设想

  第××章 小额速裁程序

  第一条【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足5万元[34]的下列民事案件[35],可以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条【适用途径】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署《程序选择确认书》予以明示。

  第三条【审理方式】小额速裁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第五条【一审终审】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六条【权利救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应当在裁判作出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判决并转由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并将上述内容记入卷宗。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小额速裁案件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诉讼费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结语

  文始自:

  倘若人们求助法律程序来解决争执,那么争执须在某一阶段上最终解决,否则求助法律程序就毫无意义。

  ——迈克尔·D·贝勒斯

  文毕之:

  人们已经求助法律程序来解决争执,争执亦须在某一阶段上最终解决,小额速裁程序为这一阶段的到来提供了更直接、简短的距离,速裁中民意表达与利益保护充分让求助法律程序意义实足。

  

  [①] 刘星著:《法律是什么》,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259页。

  [②] [日本]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页。

  [③] 库恩认为每一个科学发展阶段都有特殊的内在结构,而体现这种结构的模型即“范式”(PARADIGM)。“范式”理论是我们把握不同学科、同一学科中不同学派的定位、相互关系、发展规律、发展趋向的钥匙。出自陈世清著《经济的形而上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笔者在此援引之,作为体现我国审判模式速裁的定位、其与其他审判模式的关系、自身发展规律、趋向等方面的内容。

  [④] 丰台法院小额速裁程序告知确认书提示核心内容:一、须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二、适用于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足5万元的案件;三、审限1个月,不得延长;四、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五、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六、对裁判结果不服的,于收到裁判文书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查;七、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⑤] 魏文杰、雪洁:《丰台审结全市首起小额速裁案》,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21日第1版。

  [⑥] 201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在接受《法制日报》时谈到:我国每年数百万民事诉讼中,案情简单的小额诉讼占了30%至40%。俗话说,打鸟无须用大炮,速裁有利于解决问题、平息纠纷。

  [⑦]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⑧]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⑨]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⑩] 叶亚奇、陈质彬:《小额速裁 谨慎快行》,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22日第2版。

  [11] 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redoPareto)命名的,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并且在经济学、工程学和社会科学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12] 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目前全国已有90个基层法院正在开展该项试点工作。

  [13]  [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14]  [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15] 《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9条。

  [16] 《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第6条。

  [17] 《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第3条。

  [18] 《六十载光辉历程 一甲子司法为民——数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60年》在“六十年民事审判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部分,介绍了“建立民事审判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仅2008年适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就达356万余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66.22%。

  [19]  限于本文写作时间关系,本部分的案件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1年1—5月分统计数据。

  [20] 在美国,“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程序,这种诉讼程序由州初审法院执行,有的是在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法院分庭”。

  德国对1200马克以下的诉讼请求,法官可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决定适用的程序,如直接作出书面判决、不经口头辩论、或无原因判决。因为该规定有别于原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遂被称之为小额程序。

  [21]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项。

  [22]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23]《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

  [24] 转引自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25]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6—8条第一项:关于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诉讼,其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适用本章所定之小额程序。

  [26]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6—8条第一项。

  [27]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6—8条第一项。

  [28]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6—8条第三项:第一项之诉讼,其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得以当事人之合意适用小额程序,其合意应以文书证之。

  [29]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6—11条第一项。

  [30]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6—18条第一项。

  [31] 邵泽毅、杨化芝、曹珊珊:《简案快办 繁案精审——山东省临沭县法院民商事案件速裁侧记》,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4日第1版。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33] 201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谈到。

  [34] 笔者在此只作简单规定,对于具体数额,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限定,因地区差异之间的数额限定可以区别规定之。

  [35]  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包含以下几类: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数额和给付时间上有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离婚夫妻之间抚养费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的案件;

  (5)其他适合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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