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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陈皮“过期”,能获得10倍赔偿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5日

陈皮“过期”,能获得10倍赔偿吗?

 

基本案情:

202317日,陆某花费2610元在某公司购买陈皮,陈皮的包装盒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85日,保质期 12 个月。随后,陆某以其购买时陈皮已经超过保质期为由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按照10 倍货款标准赔偿。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辩称,陈皮“陈久者良”是公认的事实,陈皮年份越长,品质越好,价值越高。产品外包装提示:在符合标准的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以长期保存,产品外包装盒上贴有“ 20年”标识,该公司认为产品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因此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该案原告陆某购买涉案陈皮时,涉案陈皮虽然已经超过包装上标明的保质期,但鉴于陈皮“陈久者良”的特殊性以及普通消费者对陈皮的认知,陈皮超过保质期,不等同于其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另外涉案产品外包装盒上已经标明“ 在符合标准的储存条件下,可以长期保存” ,原告陆某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或者其在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后果。故原告以涉案产品超过保质期为由,要求被告按照10倍货款标准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虽然陈皮因其特性可以长期保存,但陈皮的仓储、陈化条件要求较高,消费者在不能保证上述保存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陈皮退货,应当予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陆某支付货款2610元及利息,依法驳回原告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食品安全质量索赔案件中,当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金时,判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仅依靠标签、说明书等进行形式性审查,而应当结合案涉产品特性及普通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进行实质性审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般存在有毒、 有害、不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相关问题。消费者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价款10 倍赔偿金的,应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存在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事实。该案中,案涉陈皮存在一定瑕疵,但仅以其标签内容(销售超过标注的保质期)不能证明必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使用陈皮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因此不符合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情形。

法官提醒:

消费者一旦发现所购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问题,应妥善保管购物凭证等相关证据;若主张惩罚性赔偿,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实质性的安全问题。唯有理性维权、合理举证,方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维持公平、和谐的市场秩序。

(通讯员:孙良先)

山东法制报202409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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