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聚焦

《山东法制报》:『法律视角』看《后出师表》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8日

『法律视角』看《后出师表》

“文章西汉两司马,经济南阳一卧龙”,诸葛亮在历史上一直被誉为贤相的典范、忠诚和智慧的化身。他在取得了“经世济民”成就的同时,在文章方面也同样成就斐然,前、后《出师表》即其中的代表。其自问世以来,感动、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民族英雄岳飞在陷入困境时,手书前、后《出师表》以自勉;电视剧《功勋》中,于敏在氢弹项目中面临危机时,背诵《后出师表》以自励。《后出师表》中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更成为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但是,关于《后出师表》是否是诸葛亮本人所作,后世尤其是明清考据学兴起以来,史学界却一直存在争议。主张《后出师表》为诸葛亮本人所作的观点认为,该表最初来源于东吴大鸿胪张俨编撰的《默记》,来源可靠,该文章后世为习凿齿的《汉晋春秋》等多位史学家所收录转载,传承有序。加之《三国志》收录的诸葛恪(诸葛亮之侄)的《伐魏论》中提到“近见家叔父表陈与贼争竞之计,未尝不喟然叹息”,可为佐证,《后出师表》确为诸葛亮所作无疑。而反对者则认为,陈寿所编撰的《三国志诸葛亮传》及《诸葛氏集》均未提及、收录《后出师表》,加之《后出师表》文风偏悲观,与诸葛亮所留其他文章不同,所写赵云殁年等史实与《三国志》记载多有出入,故而《后出师表》当为他人托名伪作。目前,史学界对这一问题仍未形成一致意见。

    其实,《后出师表》的真伪,从某个角度上讲,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即诸葛亮是否对《后出师表》享有著作权。

    对于这个问题的“法律事实”,目前能看到的都来自于裴(松之)注《三国志》的记载。东晋习凿齿所撰《汉晋春秋》记载《后出师表》为诸葛亮写于229年,其第三次北伐之前,并完整收录了该文。裴注《三国志》引用了《汉晋春秋》的上述记载,并明确注明“此表,亮集所无,出张俨《默记》”。现《诸葛氏集》《默记》《汉晋春秋》均已失传。由于三国时期距今已近2000年,史料的遗失,后人仅通过裴注《三国志》的记载,只能说,《后出师表》是否属于诸葛亮所作都有可能。

    从法律上讲,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实,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推定事实。那么现行法律对于著作权人问题以及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呢?

    关于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含两类: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关于作者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目前,主张《后出师表》为他人托名伪作的主要依据有三:一是陈寿所撰《诸葛氏集》中未收录《后出师表》,《诸葛氏集》作为一份书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问题,但陈寿也写得很明白“辄删除复重,随类相从,凡为二十四篇”,即该集为诸葛亮文章的选集,而非全集,无法排除陈寿基于某种考量漏收的可能,因此该证据的证明力是偏弱的。至于《后出师表》文风偏悲观,与诸葛亮所留其他文章不同,所写赵云殁年等史实与现存文献记载多有出入的理由,考虑到《后出师表》是在诸葛亮前期北伐失败的写作背景,且三国时期大量史料已灭失,其间的许多史实缺乏更多的史料以佐证,不能轻易地以“志”否“表”。上述两项理由与《后出师表》是否为托名伪作缺乏逻辑上的必然性,无法令人信服。

    考虑到《后出师表》署名作者明确为诸葛亮,且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予以否定,因此还是应当以诸葛亮对《后出师表》享有著作权为宜。

    作为一个法官,在审判时不能受任何外界因素和自身情感的干扰,但作为一个读者,却无法避免对一篇文章有自己的感受。

    《后出师表》是笔者十分喜欢的一篇古文,每次阅读,都会被其中那种在客观认识到困难的情况下,依然执着追求理想的精神所感染。诸葛亮对于敌强我弱的不利形势有着清晰的认识,他甚至明白努力也未必成功,但依然坚持“汉贼不两立,王业不偏安”,并抓住“今贼适疲于西,又务于东,此进趋之时也”的有利时机锐意北伐,表现出了其坚忍的意志和极强的战斗性。尤其结尾部分中的“夫难平者,事也”“凡事如此,难可逆见,臣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至于成败利钝,非臣之明所能逆睹也”所展现出的那种对理想的忠贞和弘毅的敬业精神,那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执着,更是让人感动。这也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所学习的。

可以说,《后出师表》一文正是诸葛亮此人的真实写照,从这个角度上说,《后出师表》的真伪,还重要吗?

 

 

 

 

山东法制报20250214

  (通讯员:张景军)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