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法讲堂】交通事故中无责方是否需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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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1日 | ||
【东法讲堂】交通事故中无责方是否需要赔偿?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做出的行政认定,在司法审理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一般也是依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无责”并非完全等同于“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姚某驾车与靳某、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车内乘客黄某、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靳某负全部责任,姚某、刘某无责任。后受伤乘客宋某将靳某、靳某所驾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及姚某所驾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相关损失。 东港法院经审理查明,靳某所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姚某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保险期内。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法院酌定由被告靳某承担100%赔偿责任,由姚某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 交强险“无责赔偿” 了解一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给受害人,发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交强险包含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无责赔偿”旨在保护弱者利益,通过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得到基本赔偿,体现了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 法官提醒 交强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缴纳的保险,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若车辆“脱保”,上路即违法,不但无法获得理赔,还会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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