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东法讲堂】车主注意,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0日

【东法讲堂】车主注意,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

 

随着车辆保险的强制性及大众保险意识的提高,绝大部分车主都会选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买一份保障和安心,但是还是可能遇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结合下面的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20240129日,吴某驾驶小型汽车在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朱某发生碰撞,致朱某和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刘某受伤,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车辆在人保财险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吴某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违法行为被行政罚款一千元。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吴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人保财险某公司在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前提下,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承担赔偿垫付责任,并有权向吴某追偿,最终实际仍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很多,保险合同中均有载明,常见的情形有:

1.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

2.没有驾照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的事故;

3.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伪造证据骗取保险金;

4.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

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听取保险公司的提醒和告知,做到对合同条款心中有数,在日常出行过程中依法依规行车,谨慎安全驾驶,避免保险拒赔情况的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