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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我为止】“父债”是否需要“子偿”?看法官如何调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9日

【案件到我为止】“父债”是否需要“子偿”?看法官如何调解……

有句老话叫“父债子偿”

大家普遍认为

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债务

理应由子女偿还

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近日,东港法院

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让我们一起去看看!

事情是这样的,老张经营养猪场一处,自2022年起先后从老杨处购买饲料20余次,共计货款16万余元,已付6万元,仍有货款10万余元未支付。因老张未如期支付货款,老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张去世,老杨遂向老张的妻子及其儿子小张催要货款,在多次催要未果后,遂诉至东港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锐认真分析案情后,本着“以调为先,以调促和”的原则,第一时间与双方沟通联系。

“法官,不能老杨说啥是啥吧,我爸欠没欠钱他还能不和我说吗!况且就算他欠了钱那也是他生前的欠款,跟我和我妈有啥关系……”

“法官,老张就是欠我货款没给我!你不信上村里打听打听,村里都知道这个事!”

面对高锐的询问,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为查清案件事实,更好化解矛盾,于是高锐便联系了三庄镇司法调解所,与调解员一同来到了老张生前居住的村里,向村委会了解详细情况,发现该笔欠款确实存在。

开庭这天,高锐考虑到两家业务来往多年,又同在一个村里,法结易解,情结难消,一纸判决无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本着既断“是非”,又除“芥蒂”的理念,高锐想在开庭前做最后的调解工作。

“小张,我们也去村里问了,也向村委会核实了,这笔欠款确实存在,从诚信方面和法律继承方面来说,你作为你父亲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高锐耐心向小张释法说理,劝说其偿还借款是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不是不想还钱,实在是手头紧,暂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在得知欠款确实存在后,小张的态度有所转变,主动向高锐诉说了自己的难处。

“我才不信你,谁知道你会不会变卦!我要你立即还钱!”老杨态度很是强硬。

见此情形,高锐一边安抚杨某的情绪,一边联系村委会核实小张家的具体情况,在核实小张家中确有难处后,将相关情况告知老杨,引导其换位思考,同时劝导小张拿出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以表诚意。最终,在高锐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张在约定期限前偿还其父亲生前所欠货款。至此,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谈起该案,高锐这样说道:“基层矛盾往往都是一些‘小案’,需要法官耐心倾听和反复沟通,真正为当事人讲明法理、讲清事理、讲透道理、讲通情理,以‘如我在诉’的情怀下足‘绣花’功夫,用‘柔劲’化解‘硬结’,方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欠债还钱,这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现有的法律中,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父母与成年子女均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负责任。

但是债务人去世后,如子女成为其继承人,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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