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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法讲堂】3·15普法|网购酒水不退不换,快递未取酒已降价,怎么办?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5日

【东法讲堂】3·15普法|网购酒水不退不换,快递未取酒已降价,怎么办?

网购高档白酒,购物页面显示不退不换,但快递还没拿到手,酒已经降价了,怎么办?近日,东港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看看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孙某从某知名购物平台购买了两瓶高档白酒,其认为高档白酒不仅有饮用价值,还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便想趁着平台补贴的时机,抓紧囤货两瓶。然当快递员通知孙某签收快递时,他打开原先的网购商品页面一看,发现其购买的这款白酒竟然降价了。接完快递员的电话,孙某觉得自己吃亏了,随即便在该购物平台上申请退款退货,理由是“降价了”。

孙某多次申诉,商家多次拒绝,理由是,该商品在孙某下单时已经明确载明了“不退不换”。孙某将快递放置在快递签收点迟迟不取快递,商家也坚持不退不换,双方僵持不下。孙某将该商家告上法庭,要求“七天无理由”退换商品,并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那么,网购高档白酒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哪些网购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呢?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从该款规定看,法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制的具有个人专属属性的商品,果蔬、肉类等鲜活易腐的商品,数字化商品以及已交付的报纸、期刊,显然,涉案高档白酒不在法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畴。

但是,除了上述法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此类“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拆封后可能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临期商品等,具体哪些商品符合特殊商品的性质,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消费者从网络购物平台购买高档白酒后,如不是因为确系存在质量问题而退货,退货后商家必然会进行二次销售,无法绝对保证后续购买者饮用的安全性,存在一定的隐患,故高档白酒应符合特殊商品的性质。

本案中,购物平台在商品下单页面显著位置多次提示了涉案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孙某下单应系认可并确认了该条款。关于孙某主张的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平台商家也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故根据涉案商品性质及双方对涉案合同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高档酒水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但是,孙某作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消费者一方,在本案中是否有获取商品保价的权利?

孙某在申请退货时选定的理由,包括之后的补充说明中填写的理由,均系因商品出现了价格波动,即商品降价,但商家未予以理会。孙某提出,其是否可以拒收这个快递,假如其在签收商品之前拒收了快递,是否就可以按照新的更低的价格重新购买了呢?

日常交易活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商家按照约定向孙某发送了货物,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孙某如无故拒收,应系违约行为,是不可取的。

但是,本案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商家以商品性质特殊为由,让孙某让渡了其“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让孙某放弃了发现商品在签收前后短时间内降价时,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交易的角度出发,即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并无明确约定保价,基于对消费者退货权利的限制,商家相对应也应当给消费者提供一定时间段内的保价权利。

最终,法院认为商品的价格波动或者不同购物平台之间的价格差异,均系市场行为,但是,平台商家应当给与消费者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间的价格保护,故判决不支持孙某退款退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要求平台商家退还孙某本次购物一定时间段内(七天左右)的商品差价,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网购酒水等特殊商品,消费者务必注意商家有没有在显著位置提示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如商家有标注,就不要盲目下单,避免出现无法退货的情形;如果购买的特殊商品短时间内降价,消费者应当有权申请价格保护。当然,网络购物平台的商家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如果不是法定的特殊商品,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系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无效的。

如网购遭遇此类纠纷,消费者务必保留好订单截图、商品页面详情、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商家同样要依法依规经营,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公平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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