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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法讲堂】提交虚假证据,法院开出“不诚信罚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6日

【东法讲堂】提交虚假证据,法院开出“不诚信罚单”

伪造证据,浪费司法资源,把法律视为儿戏,终将自食恶果。

近日,东港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提供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遂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案情回顾

原告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熟食店返还货款2500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实际经营者袁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某熟食店转让协议》,用于证明所欠货款与自己无关。经法官与原告及该熟食店前经营者曹某核实后,法官确认《某熟食店转让协议》为虚假协议。法官多次联系袁某到法院说明情况,袁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说明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向袁某说明其在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并阐明伪造证据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袁某最终承认其伪造证据的行为。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某为摆脱债务提交的《某熟食店转让协议》,系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对伪造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袁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应予惩戒。鉴于袁某认错态度较好,具有悔过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对袁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

诉讼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自作聪明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非但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还有可能因为妨害诉讼收到法院的“罚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切不可贪“一时之利”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否则将因小失大,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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