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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特辑】东港法院发布“法护银龄”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30日

【重阳节特辑】东港法院发布“法护银龄”典型案例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值此“九九”重阳节之际,东港法院发布一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各界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着力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氛围。

案例一

破解老年人养老困局——王玉琴诉五子女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玉琴与李福田育有五子,含辛茹苦将他们养大。2015年,夫妇二人携手搬入养老院安享晚年。五年后,李福田离世,王玉琴作为遗属每月享受几百元的补助,并继续在养老院生活,养老院居住期间费用已结清。

2022年,年迈的王玉琴选择搬回家中,开始居家养老。随着年纪增长,她身体日渐衰弱,生活和医疗开销逐渐增加,仅靠微薄补助难以维持。她多次希望子女们能分担后续的赡养费用,但五人意见不一,推诿不决。无奈之下,2024年,80多岁的王玉琴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共同承担自己居家养老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

依照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考虑到王玉琴的日常生活需求,其虽享有部分补助,但不足以覆盖正常支出,五被告作为子女,应当依法支付赡养费。人民法院参照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年总支出,扣除王玉琴已享有的补助后,本着公平合理、尊重照顾老人合法权益及生理消费需求的原则,同时结合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等因素,酌定五子女每人每月各支付王玉琴赡养费500元。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爱老承载着历经千年的中华文明内核,“乌鸦反哺、羊羔跪乳”的典故更陪伴一代代中华儿女成长。本案是涉老案件中最为常见的赡养纠纷,也是与老年人生活保障最为直接相关的案件类型。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合乎情理、契合道德与习俗的赡养方案,既是检验老年人正当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切实维护的试金石,更是法律“保障老年人权益”核心价值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

保护老年人私有财产权及继承权——徐秀英诉于敏、于芳、于莉继承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徐秀英今年81岁,与丈夫于洪昌育有一子二女:长子于强、长女于芳、次女于莉。2007年,于洪昌去世,名下留有5间平房。2018年,长子于强也因病离世。如今,这5间老房已被拆迁,置换为两套回迁房,总价值约56万元。

于强的女儿于敏声称,爷爷生前曾口头承诺将五间老房赠予父亲,因此两套回迁房应归她所有。然而,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一说法。由于房产归属存在争议,社区居委会迟迟未分配回迁房,导致徐秀英至今无家可归,生活困难。无奈之下,徐秀英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两套回迁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5间平房登记于于洪昌名下,但系徐秀英与于洪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设,依法属于徐秀英与于洪昌夫妻共同财产,故置换的2处房产系徐秀英、于洪昌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于洪昌去世,其中置换2处房产析出于某的50%份额后,剩余部分应作为于洪昌的遗产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依法分割。因于强已去世,其继承于洪昌的份额依法转继承给于敏。故法院依法判决其中1处房产归徐秀英所有,剩余房产由徐秀英、于敏、于芳、于莉各分得25%。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老年人私有财产权及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房产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应以实际查实的出资情况或法律规定为准。本案中5间平房虽登记于于洪昌个人名下,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应属徐秀英与于洪昌的夫妻共同财产,徐秀英依法享有的份额应受法律保护,故确认其享有50%的财产份额。法院通过明确徐秀英的财产份额,切实保护了其在继承纠纷中的合法财产权益。

关于于敏所述于洪昌存在口头遗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的成立与生效需符合法定要件。因于敏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口头遗嘱成立且生效,法院依法未确认其效力,故于洪昌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法院让司法裁判回归“保障人”的本质,守住法律规定的继承权边界,切实筑牢老年人生活的“安全网”,传递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治温度,让司法真正成为老年群体安享晚年的坚实后盾。

(文中图片AI生成、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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