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东港法院一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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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4日 | ||
喜报!东港法院一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近日,东港法院干警孙良先撰写的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水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化解工程欠款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入库编号:D2025-161-1-115-737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评调裁一体化”机制行业专业调解。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某建筑公司陆续从某水利公司处承包了六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价款350万元。项目完成后,因双方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某水利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付工程款130余万元。某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工程款大部分已支付且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为实质化解纠纷,决定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住建部建立的住建领域“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并指导住建部门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沟通,找准争议焦点。调解员充分发挥熟悉行业惯例的专业优势,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到影响余款支付的核心在于双方对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具有争议。调解员认为要解决欠款纠纷,必须首先对工程质量作出准确、专业的评判。 二是专家评审,明确工程质量。考虑到工程质量鉴定程序耗时长、费用高,不利于纠纷高效化解,调解员与指导法官提出依托该地区“评调裁一体化”机制,解决工程质量争议,双方一致表示同意。调解员随即从该地区住建部门成立的“建设工程领域特邀评审员库”中选取了3名具备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与指导法官联合开展涉案工程现场勘验。经细致查阅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图纸等资料,形成《工程质量评审意见书》,明确了案涉工程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存在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 三是释法说理,达成调解共识。在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对水利公司,调解员与指导法官从案涉工程质量达标入手,分析拖延履行、更换合作伙伴的弊端,引导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水利公司表示愿意付款,但对逾期利息有异议;对于某建筑公司,调解员则从缩短纠纷解决周期、降低时间成本、维护双方长远合作关系的角度耐心劝导,力促达成和解。 四是立足实际,制定合理方案。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后,对于付款时间还存在分歧。指导法官和调解组织从建筑行业要账难、回款周期长的实际情况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握手言和,就工程款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继续开展合作。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主动放弃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某水利公司承诺每月支付12万元,于11个月内付清130万元工程款。目前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509条、第5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3〕358号) 《日照市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评调裁一体化工作办法》(日建发〔2024〕16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导致欠付工程款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往往涉及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专业问题,如若启动鉴定程序,可能导致纠纷化解成本高、周期长。为此,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住建部建立的住建领域“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以及该地区“评调裁一体化”机制,发挥住建部门评审专家的行业专业优势,对双方争议的工程质量、价款等问题,及时评审并出具专业评审意见,赢得双方认可,既节省了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也为双方形成合理预期,达成调解共识奠定重要基础。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凭借熟悉建设工程领域实践情况的优势,在厘清责任基础上,结合当下建筑行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互相体谅、共渡难关,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并促成双方继续合作,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为企业后续发展注入活力,实现“案结事了、互利共赢”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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