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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规程

2022年01月07日
作者:龙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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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 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管辖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査的条件与管辖

  第一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笫二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被执行人住所地在烟台辖区的,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具备审理条件的,可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指定该法院审理。

  第二章执行部门的征询程序

  第三条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 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部门采取财产调查措施 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 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第四条执行部门不得在未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是否 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意见时,依职权启动破产审查程序。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 产的,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三章执行部门的审查程序

  第六条执行部门决定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时,应当对所涉案件使用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确保移送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后实现应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七条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不能时,如果被执行企业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部门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进行释明,引导其及时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笫八条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人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部门经审查决定不予移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第九条执行部门需要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 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需先报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第四章执行部门的决定程序

  第十一条作出移送决定后,执行部门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作出移送决定后,执行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部门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 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部门可以同时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部门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章移送材料及程序

  第十四条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正本;

  3、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应明确表示同意将某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4、执行部门以清单形式列出下列情况,加盖公章并附上相关材料:

  (1)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状况;

  (3)已经分配财产状况。

  5、执行部门以清单形式列出被执行人债务情况并加盖公章 或者有审计评估报告;

  6、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合议庭评议、院领导审签的相关材料;

  7、移送材料整齐后,应在“破产重整法官工作平台--执行移送破产”按要求将相关信息输入后才能移送;

  8、应当移送的其他材料。

  执行部门应将以上移送材料装订成卷,并附案件移送函。移 送函中应写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的送达情况及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的情况。

  第十五条作出移送决定后,应由执行部门整理好移送材料,通过我院立案部门向受移送法院移送,立案部门应对材料进行审核,移送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的,不予接收,材料完备的,应在一周内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在烟台辖区的,材料应移送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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