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8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市中执字第164号
郑遵华:
申请执行人许慧与你借款纠纷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2010)市中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许慧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一、借款992000元及利息;
二、按键受理费13000元‘
三、承担执行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款之规定作出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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