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5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枣庄翔宇纺织有限公司、毕美霞:
申请执行人赵星与你们借贷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市中执字第7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3)市中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不履行,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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