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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424
枣庄市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龙祥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市中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履行(2014)市中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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