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审判业务

优秀裁判文书——业主共有权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10日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2民初257号

  原告:陈某,女,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褚某,女,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张某,男,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褚某、张某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褚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由原告垫付的楼顶维修费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为市中区某小区上下楼的邻居,因楼顶失修会导致该楼所有中户业主家中渗水,2019年原告与所有中户业主协商均同意由原告垫付修理后再均摊费用,原告花费1800元修理楼顶,现仅二被告不愿分担该款,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依照《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结合实际,全楼业主对楼顶的核心义务无疑是维护的内容,自然包括楼顶出现漏水情形时,共同出资恢复到能够发挥正常作用的状态,而且任何一位业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理由加以推脱,基于全楼业主对于楼顶所享有份额均等,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也应由全体业主平均承担。鉴于以上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褚某、张某辩称,原告维修楼顶给我们通知了,但是我们不同意,我们只同意修楼道的楼顶公共区域。原告不允许我们使用楼顶,我们在楼顶放太阳能原告收取费用,我们不应当承担维修义务。即使承担,也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原告陈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房屋所有权证一份、收款收据一张、照片一组、证明一份、收条一份、补充材料一份。被告褚某提交证据如下:房屋所有权证一份。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陈某与被告褚某、张某均系枣庄市市中区某小区的业主,该栋楼房共四层,每层三户。原告陈某居住在四层中户,系该楼的顶层。被告褚某系三层中户业主,被告张某系二层中户业主。2019年原告委托施工队对该楼中户屋顶进行了维修,做了防水,共花费1800元,该费用由原告垫付。

  另查明,2020年该楼三层中户房屋所有人由褚某变更为王某。

  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系居住在同栋楼房的上下楼层邻居,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楼房上的屋顶为其楼下各业主共同共有部分,房屋共有部分损坏其共同使用的业主应承担维修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维修费应由共同使用的业主共同承担。本案中,诉争楼房中户被维修楼顶部分共有四户业主共用,因原告住顶楼,房屋漏水对其生活影响较大,其自行联系施工队及时对漏水屋顶进行维修符合常理,且原告的维修行为同时维护了共有权人的权益,但因原告在维修前未与其他相关业主就维修施工方、维修用料、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应自行承担费用的30%,即540元,因原、被告房屋面积相等,其余70%即1,260元应由中户其他业主均摊,故本案二被告应各承担1,260元的25%,即315元,共计630元。二被告以原告阻止其使用楼顶并收取放置太阳能费用故其无需承担楼顶维修费及中户楼顶维修费用应当全楼业主共同承担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关于原告阻止其使用楼顶并收取放置太阳能费用二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褚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给付原告陈某维修费315元,共计63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7元,被告褚某、张某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宝玉

关闭